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應標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根據適用人群的年齡、體重和醫學狀況等綜合確定”或類似表述;根據產品實際需求,依據產品特性和適用人群,對攝入途徑(例如,口服或管飼)、沖調方式、沖調量進行標示,可選擇性對產品維持的溫度、服用速度、沖調后產品保存方式等內容進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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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標示凈含量;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ㄊ唬┥a日期和保質期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補貼、補印、篡改。可以采用“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請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飲)用”等表述方式。
?。ㄊ┵A存條件
應注明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要求、陰涼處貯存、室溫貯存等。如有必要,注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時間。若開封后的產品不易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對貯存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特別注明。
(十三)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
應在醒目位置標示“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還應根據實際需求選擇性地標注“配制不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XX危害”“嚴禁XX人群使用或XX疾病狀態下人群使用”等警示說明,以及“產品使用后可能引起不耐受(不適)”“XX人群使用可能引起健康危害”“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單獨食用”或“不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應配合添加XX食品”“使用期間應避免細菌污染”“管飼系統應當正確使用”“包裝不能用于微波加熱”等注意事項。“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標題一欄應加粗呈現,字體應不小于標簽非主要展示版面的其他內容。
三、主展示版面要求
特醫食品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示產品名稱、特醫食品標志、凈含量(規格)、注冊證號、適用人群,“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提示語,可標示產品口味(如香草味等),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標示已注冊商標,不得標示其他內容。
特醫食品的標簽應設置標志區域,位于最小銷售包裝標簽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cm2時,標志直徑不得小于2cm,面積小于100 cm2時,標志直徑不得小于1cm。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不標示標志。特醫食品標志應清晰醒目、易于識別,可以按樣式等比例變化,但不得變形、變色。非特醫食品不得冒用、盜用特醫食品標志。整體比例及標志樣稿如下:
特醫食品標志整體比例:98:98(高:寬),基本圖案部分:77:77(高:寬)。花型圖案比例:50:50(高:寬),中心位置于標識左右居中直徑為62正圓中心處。葉子圖案比例:24.5:61(高:寬),兩葉片間距離2,葉片位置于基本圖案的同心圓直徑為69.5底齊,弧度基本保持一致,高度在基本圖案黃金比例以下。單字比例:“特”高6.2,寬6.5;“醫”高6,寬5.8;“食”高6.2,寬6.5;“品”高6,寬6.5;“F”高4.65,寬3;“S”高4.8,寬3.5;“M”高4.65,寬4.5;“P”高4.65,寬3.65。
印刷標準色CMYK色值:藍色為C100 M0 Y0 K0,屏幕標準色RGB色值:藍色為R0 G160 B233。
四、禁止性要求
1.涉及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如“特效”“全效”“優效”等;
2.涉及預防、治療疾病或者加速康復的詞語,如“緩適”“優術”“治療”“速康”“靈康”“愈”等;
3.涉及保健功能的詞語,如“強壯”等;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4.涉及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如“神效”等;
5.涉及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如“心護”等;
6.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的,如“親體”“母愛”“仿生”等;
7.嬰兒或者病患的形象作為標簽圖案,以及“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8.與產品注冊證書不一致的內容;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情形。
五、其他要求
1.產品標簽、說明書標注內容除包括產品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外,還應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注冊要求。
2.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特醫食品,其標簽的內容(凈含量和規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顏色應保持一致。
3.特醫食品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
4.當特醫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cm2或產品質量小于100g、100mL時,可不標示配制指導圖解。
5.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蛋白質(氨基酸)組件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組件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營養補充劑、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產品應在產品標簽、說明書[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項下標示產品即食狀態或其他適當狀態下的滲透壓,標示“本產品(標準沖調液)的滲透壓約為XXX,供使用參考”或類似表述。
6.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對于0?6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應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食用本品” ;“根據不同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情況,當生長發育各項指標達到相應矯正月齡嬰兒的正常范圍時,可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轉為普通嬰兒配方奶粉或配合添加輔助食品”或類似表述。
7.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8.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組件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血糖”等類似表述。
9.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產品中涉及元素的血清離子濃度”等類似表述。
10.進口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中文標簽須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起草說明
為指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簡稱“特醫食品”)規范標識,引導科學合理使用特醫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殊食品司研究制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識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起草過程
今年初,特殊食品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要求(試行)》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特醫食品標識指南(初稿)。先后組織召開4次行業、企業和臨床專家、營養學專家座談會,征求意見建議,并根據特醫食品的產品特點和使用實際,不斷完善細化標識指南內容。2022年10月8日,特殊食品司組織部分監管部門、標準技術部門、審評技術部門召開研討會,進一步修改完善標識指南,形成了《指南》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一)基本要求。明確特醫食品標識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涉及特醫食品注冊證書內容的,應當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標簽、說明書應真實規范、科學準確、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語言。
(二)主要內容。參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說明書樣稿要求(試行)》,細化完善特醫食品的產品名稱、產品類別、配料表、營養成分表、配方特點/營養學特征、臨床試驗、組織狀態、適用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凈含量和規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等13項內容。
(三)主要展示版面標識。明確標簽主要展示版面應當標示產品名稱、特醫食品標志、規格(凈含量)、注冊證號、適用人群和“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的指導下使用”提示語內容,可標示產品口味(如香草味等),配符合標準要求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的圖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邊角標示已注冊商標,不應標示其他內容。
?。ㄋ模┢渌枰獦俗R內容。明確特醫食品標識除包括產品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外,還應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注冊要求,特醫食品不應對產品中的營養素進行功能聲稱。同時,對部分類別特醫食品的特殊標識提出具體要求,如特殊醫學用途早產/低出生體重嬰兒配方食品等需標識即食狀態或其他適當狀態下的滲透壓,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組件配方食品應標識“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監測血糖”等。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ㄒ唬╆P于《指南》強制力問題??紤]起草的《指南》主要從指導性的角度對特醫食品企業標識進行規范,引導醫生和臨床營養師科學合理使用,便于提升全社會對特醫食品的認知度和辨識度,不具有強制性。
(二)關于《指南》與特醫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關系?!吨改稀肥菍Α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相關特醫食品標識規定進行整理匯總,同時結合審評審批工作實踐,通過細化說明、例舉等方式進行指導,更具實操性。